案例:一日,田某因在外应酬,于是联系朋友李某,帮忙驾驶自己的小型客车去接孩子,不料李某在驾车途中与行人谢某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谢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后,谢某将李某、田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田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田某对此判决不服,表示自己确实因为有事,才让李某帮着去接孩子,但毕竟事故是李某驾车时发生的,这个过程不是他能控制的,所以田某认为不应该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者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和被帮工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是无偿代田某驾车接小孩,李某本人并不能从该代驾行为中受益,相应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均由田某享有,因此二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系存在重大过失,故李某与车主田某对保险赔偿限额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