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濛)众所周知,买保险就是为了多一份保障,一旦发生事故后能及时获得保险金,减少自己的损失。可最近唐阿姨遇上了一件麻烦事,明明自己买了保险,可发生了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伤害“不在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残疾标准内”为由拒绝理赔,这是怎么回事呢?
1997年7月,唐阿姨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长寿人身保险10份,每份保险金额为3000元,该保险公司当日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中载明:“满70周岁前,每 年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叁 仟 元(¥3000.00)”。2014年11月2日,唐阿姨因乘坐摩托车过程中意外摔倒致头、面部受伤,后入医院治疗,病情诊断为右基底节区脑内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用14400元。出院后,唐阿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唐阿姨的伤害“不在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残疾标准内”为由拒绝理赔。唐阿姨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赔偿金14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和唐阿姨对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存在争议,保险公司认为遭受意外伤害以致残疾才能理赔,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向唐阿姨交付过《长寿人身保险条款》。且即便按照该《长寿人身保险条款》,条款中就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明确为“被保险人年龄满70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以致残疾或丧失部分身体机能”,保险公司不能仅因遭受意外伤害以致残疾为由拒绝理赔,而唐阿姨主张的理赔金额并未超出每年总额3万元的保险金额。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唐阿姨的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唐阿姨保险金1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