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邹强 通讯员胡小娟)对于很多普通家庭来说,家里最贵最值钱的东西莫过于房子了。有时候,如果因为特殊原因自家购买的房产登记到了父母长辈名下,万一父母去世,这房子想再拿回来,恐怕就难上加难了,因为继承者往往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最近,昆山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某和李女士是一对夫妻,两人于1984年结婚,后来开了一家饭店。张某的父亲张大在饭店帮忙做厨师,张某的两个弟弟则成了饭店员工,可按时拿到工资,一家人过得和和睦睦。
渐渐的,张某攒了一些资金并在1993年出资购买了一套楼房。由于当时张某和李女士经常吵架,感情不稳定,且张某染上赌博的坏习惯。为了保住家产,在办理房屋登记的时候,张某夫妇就将此房屋登记在公公张大的名下。张某心想:“今后万一跟老婆离婚,这套房子也跑不了。”而李女士则认为:“房产登记在公公名下,就不会被老公赌博输掉。公公百年后房子还是我们夫妻的。”
2011年初,公公张大去世,张某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却遭到他两个弟弟张一和张二的激烈反对。两个弟弟说,父亲张大是房屋的所有人,作为继承人他们均有权继承房屋的相应份额。两人还说,父亲张大一直给张某做厨师,所以在购买涉案房屋时,父亲应该是有出资的,否则张某怎么会同意将房屋登记到父亲名下呢,所以作为兄弟大家都有继承份额。为此事,张某一家人僵持不下,张某无奈一纸诉状将其两个弟弟及母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他们协助过户。
法庭上,张某母亲沈某说,当时购买该涉案房屋时,自己与张大都没有出资,且当时也没有钱帮张某出资,之所以登记到张大名下,也是怕张某和李女士离婚时,儿媳李女士会分割家产;其次,如果房子是张大的,那么在张大去世的时候,就会把房子给分了,像她与张大共有的老房子,在张大在世的时候,二人就分给三兄弟。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张某夫妇给三被告适当经济补偿,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官提醒: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中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所以若在本案中,涉案房屋确实属于张大的,那么张某、张一、张二及沈某都对这套房屋有继承权。但在具体案件中,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不能仅凭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的名字来判断,有时候登记人的信息仅是大家庭共有之代表登记,所以还要结合实际出资情况以及房屋实际使用情况来综合判断。综合本案审理过程以及各方当事人意见,为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矛盾,法官以其家庭和睦为目标,耐心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令原被告双方冰释前嫌,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