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邹强 通讯员徐庆丰)“我自以为是自己的唯一住房,法院拿我没办法,对法院的判决置之脑后。我的岳母由于不懂法律,私拆法院封条、私自换锁,对执行过程造成恶劣的影响,为此我深感惭愧,深刻悔过。”被执行人李某在悔过书里这样写道。日前,常熟法院针对李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作出司法拘留决定;针对其岳母周某私拆法院封条、私自更换法院查封房产锁具的行为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决定。目前,李某名下唯一住房已被常熟法院强制拍卖,罚款一万元也已收缴到位。
原来,李某是一起金融案件的被执行人。2012年李某及其妻子樊某向银行贷款300万元,并以其名下联体别墅作为抵押。后由于李某夫妇到期未归还贷款,被银行起诉至常熟法院。判决生效后,夫妇两人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拒不履行判决。
2015年,李某向常熟法院寄来两份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称其和妻子在老家的自建房屋年久失修无法居住,之后便失去联系。法院在发出五次传票仍不见李某夫妇现身的情况下,根据银行的申请,在公证处的见证下依法对李某抵押的联体别墅强制开锁、评估并张贴了封条。不料几天后,法院工作人员发现这套联体别墅里又亮起了灯,随即将居住在内的李某抓获并当场对其宣布司法拘留决定。
李某被拘留后,其岳母周某主动到法院承认错误。据周某讲述,当晚她回到家发现房产被法院查封,就撕毁法院封条,喊来锁匠,谎称钥匙丢了,擅自更换了锁具。法院责令居住在查封房产内的樊某等人限期搬离,并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多项高压强制执行措施的震慑下,李某主动腾空了其抵押的联体别墅,该套房产被强制拍卖。执行过程中,周某私拆封条、擅自换锁的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对执行过程造成了恶劣影响,法院因此对周某开出万元罚单。
根据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只要满足相应条件,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也可执行,这成为刺痛“老赖”的又一利剑。据执行法官介绍,法院封条是执行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措施,具有公示和限制的作用,擅自撕毁封条的行为属于妨碍公务,应当受到相应处罚,造成恶劣影响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