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醉驾危险驾驶案每年增长300余件 今年1月至8月,我市醉驾涉案人数2015人 晚间和凌晨是醉驾多发时段,城郊为多发路段
醉驾司机丑态百出
夜幕下,警灯闪烁,在酒精作用下,沈某双眼迷离。前方警灯闪烁的地方,警察在查酒驾。之后发生什么,他并不是很清楚,直到酒醒后被送进看守所,沈某才意识到自己再一次犯下了大错。昨天,苏州法院发布2011-2016年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醉酒驾驶案件呈多发状态,且总数逐年递增,除2012年出现爆发式增长之后,目前每年均以300余件的增幅逐年增长,截至2016年8月底,苏州全市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1532件,涉案人数11537人,目前已成为仅次于盗窃罪的高发案件类型,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24%。
国庆小长假在即,很多人都将驾车出游、会友,参与各类大小聚会。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及其亲友,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商报记者惠玉兰通讯员陈亚玲
醉驾案
每年以300余件增长
今年1月至8月
醉驾涉案人数2015人
昨天,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苏州法院2011年以来醉酒驾驶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
据苏州中院刑一庭法官王英明介绍,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醉酒驾驶案件呈多发状态,且总数逐年递增,除2012年出现爆发式增长之后,目前每年均以300余件的增幅逐年增长,截至2016年8月底,苏州全市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1532件,涉案人数11537人,目前已成为仅次于盗窃罪的高发案件类型,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24%。2016年仅1-8月,苏州全市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2014件,涉案人数2015人,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数据还不包括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肇事等案件。另外,在判决生效的醉酒驾驶案件中,适用缓刑的比例虽在逐年提高,但目前全市法院醉酒驾驶案件的缓刑适用比例仍低于20%。
据分析,晚间和凌晨是醉酒驾驶多发时段,占案件总数的八成左右;城乡公路是危险驾驶多发路段,占总数的50%左右,在途经村庄的省道或农村公路上发生的危险驾驶案件占25%左右,还有小部分案件发生于停车场、小区等地点;小型汽车是危险驾驶的主要工具,占总数的近八成,其次是摩托车,目前有近两成,且日益多发;危险驾驶机动车的人员九成以上是男性,具有初中文化及以上文化程度的超过七成,应酬较多的白领、个体企业主、喜欢喝酒消遣的务工人员、农民等均有涉及;八成以上的危险驾驶案件是在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案发或者在交警检查时被查获,也有极个别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停在路上睡觉而被发现的“睡觉式被抓”、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报案而被发现的“自投案式被抓”等奇葩到案方式。
国庆小长假在即,很多人都将驾车出游、会友,参与各类大小聚会。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及其亲友,充分认识醉酒驾车的严重危害性,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典型案例
不思悔改再次醉驾要从重
沈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4月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但是,出狱之后他并没有记住这个教训。2015年10月19日20时许,沈某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酒后驾车行驶至某小区时,与推行电动车的王某相撞,导致王某倒地受伤。经鉴定,事发时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4mg/100ml。检察机关指控沈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沈某曾因危险驾驶犯罪被判处刑罚,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此次再犯危险驾驶罪,且致人损伤,又系无证驾驶,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故判处沈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也是教育。对于初次违法犯罪的人,法院在判处刑罚时一般会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从轻处罚的空间,但是如果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即便不构成累犯,法院在量刑时也会从重处罚。
找人顶包
证据确凿勿抵赖
钱某是某街道的工作人员。2012年6月7日21时许,钱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十字路口等红绿灯时,因睡着而被警辅发现。经司法鉴定,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mg/100ml。检察机关指控钱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钱某事发后找李某顶包,称是李某驾驶涉案车辆至案发地点,他醉酒后并没有驾驶车辆。
法院审理过程中调取了钱某所驾驶车辆的行车轨迹和监控录像,公安机关还进行了侦查实验,发现不存在李某驾车至案发点并下车离开的可能性,而且钱某的辩解和李某的证言也不吻合,通过确凿的证据和严密的分析论证确定钱某的犯罪事实。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钱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醉酒驾驶的涉案人员,出于要面子、怕丢工作或者发生事故时担心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等原因,往往起意找人顶包,顶包者出于亲情、利益等原因,也往往串供以帮助醉驾者逃避法律制裁。但是,在严密的证据面前,事实不容抵赖,等待醉驾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而且帮助顶包的人也会因帮助隐瞒犯罪事实或提供伪证而触犯法律,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
驾车坠河酒后害人更误己
2016年1月23日晚,闫某酒后在酒店停车场启动轿车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汽车撞断酒店停车场护栏坠入河中。经鉴定,闫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61mg/100ml。事发后,闫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指控闫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闫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闫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
酒后驾驶,害人害己。在危险驾驶案件中,既有造成他人损害,也有造成自己损害的情形,本案即是一例。醉酒驾驶,从根本上来说,往往不仅使自己锒铛入狱丧失自由,也会给自己带来难以估计的损害后果。罪(醉)在酒中,毁(悔)在杯中,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要因一念之差而使自己悔恨终生。
规避检测聪明反被聪明误
王某曾是某交通局的工作人员,2013年11月21日21时许,他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路口左转弯时,与由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致两车受损。因为怕被公安机关查获,事发后,王某一再阻止他人报警,还抢夺手机,后在得知报警后逃离现场,之后被抓。经检验,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1mg/100ml。检察机关指控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王某称,他在事故后至交警到达现场期间饮过一小口酒,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法院认为,王某在事故后曾为阻止他人报警而抢夺手机,且得知他人报警后逃离事故现场,再结合王某曾经在交通局工作的经历,其应当知道醉酒驾驶的法律后果,由此看出,王某实施上述一系列的行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应当作为定罪依据。故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
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我们周围不乏醉驾后,像本案例中的一样,想尽各种办法,阻止被查获定罪。但是,对于包括在酒精呼气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故意饮酒、在呼气测试达到醉酒标准后逃跑规避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等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相关规定已经明确血液酒精含量和酒精呼气含量检验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实际上,如果王某在查获前没有自作聪明饮酒,其酒精含量也就没那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