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开工前应缴纳工资保证金
本报讯(记者 邵群)记者昨天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根据相关部门联合出台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缴纳工资保证金将作为建设项目开工的必要条件,从本月起,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在下年度要按规定标准的两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此次出台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旨在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扩大工资保证金的保障面,发挥工资保证金的保障作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该管理办法明确,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和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应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将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项目开工的必要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金方式缴纳。缴纳年度定额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按企业最高资质等级缴纳,即一级以上(含一级)建筑业企业为40万元,二级、三级建筑业企业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年度定额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保证金额标准同上。按规定,缴纳单个项目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按合同额大小不同缴纳:合同额小于2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合同额的10%;合同额大于等于200万元到4000万元的,保证金额从20万元到80万元不等。单个项目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保证金额为合同额的10%,有效期应至少超过该项目竣工验收后60天。
根据该办法,连续两年在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中被评为A类,且连续3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可免缴下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上年度被评为A类,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可减半缴纳下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上年度被评为D类,或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讨要工程款、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到期未及时续保,或曾发生拖欠行为有不良记录的建筑业企业,应按规定标准的两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重点监控其劳务分包、劳
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