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要符合什么条件?
商报讯(记者籽言通讯员王坤)老夫妻领养有一子,但儿子一直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最后还闹得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如今,老太为了拿到老伴留下的一笔存款,不得不向法院求助,申请法院开具儿子的“失踪证明”。
上世纪50年代,家住太仓浮桥的刘某与丈夫沈某因未生育子女,领养了一子,刘某与沈某随后依法为儿子张某上了户口。刘某与沈某含辛茹苦地将张某抚养成人,却不想张某成年后一直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而且喜欢赌博。1988年10月,张某妻子因无法忍受张某的行为与其离婚。离婚后,张某仍不思悔改,到处赌博。2011年10月1日,张某向刘某、沈某要钱赌博,二人不允,张某遂离家出走。之后,张某就再也没有回过家。
2013年,老伴沈某去世,并遗留下金额为5万元的存单一份。老太刘某持该存单到银行取款时,被银行告知沈某的法定继承人为刘某和张某二人,刘某个人无法独自领取该款。刘某多方寻找张某仍无果。无奈之下,刘某只好来到法院,申请宣告张某失踪。
太仓市人民法院立案后,根据法律规定于2016年4月12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张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三个月期满,张某仍下落不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自2011年10月1日起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二年,刘某作为其母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太仓法院依法宣告张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张某的母亲刘某为其财产代管人。
那么,宣告一个人失踪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法官解释,法院不对外出具失踪证明,但对于符合宣告失踪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宣告失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