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报的“新爱婴”早教课,限定了完课时间 可时间,合同上没写清楚
商报讯(记者殷觞)早教机构,通常光鲜亮丽。不少新生儿的父母,都十分憧憬。吴女士在“新爱婴”,为自己和孩子报了亲子班。可报班后,由于身体问题,他们一直没能注册课程。可终于等到身体情况允许,新爱婴”却拒绝授课了。“
吴女士的儿子,还是幼儿。如今,为这般年纪的幼儿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比比皆是。吴女士常逛的商场,就开设了一家“新爱婴”早教中心。“他们会教很多课程,比如英语、音乐等等。”吴女士十分憧憬。去年6月12日,她帮自己和儿子报了一个亲子班。“课时应该有30节。24节是买的,6节是附赠的。”为此,吴女士支付了3660元。付款时,双方也签订了《课程销售协议》。协议由早教机构准备,是格式合同。
可不巧的是,刚报完班,吴女士的儿子就生病了。身体一直“不好,课肯定也上不了。”吴女士道。新爱婴”也联络过几次,催吴“女士母子去上课。吴女士也只得婉拒。课程,就这么拖延了下来。这一拖,就拖到了今年9月。
前些天,吴女士和孩子,终于可以正式上课了。然而,这时候再申请跟班,早教机构却拒绝了她的请求。“我们跟吴女士的课程协议,已经到期了。”“新爱婴”工作人员杜女士说,“这课,现在没法安排。”
吴女士这才注意到,当时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上,标注了一个“起始日”和“到期日”“。起始日”是签约当天,到期日”是去年“12月11日。幼儿成长迅速,几乎“每3个月,就脱胎换骨。”杜女士解释说,所以,我们这里所有课“程种类,都有相关的期限限制。过了期限,孩子肯定不适合接受原来申请的课程。”根据合同条款,超过限定期限,早教机构不会退还预缴的学费。
不过,根据这份协议,“新爱婴”似乎不能将吴女士置之不理。因为,条款前后,存在冲突:课程的“起始日”,还有另一种解说。“虽然他们标注了具体的‘起始日’、‘到期日’日期,但是,协议上面还写着,‘本协议所指的有效期以上第一节正式课之日为起始日’。”吴女士道,“我们一节课都还没上,起始日,根本不该开始计算啊!”她认为,早教机构要么应该安排课程,要么,直接退钱。但是,两种要求都受到了拒绝。“相关的情况,我们正在核实。”“新爱婴”杜女士补充道。
遭遇类似情况,如何处理?为此,记者咨询了商报律师团成员俞超律师。俞律师,现供职于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对于合同的条款,各人有自己的理解。”俞律师说,“前后冲突、引发争议,也是常事。”而相关情况的处理办法,《合同法》也有规定。这“位消费者签订的是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若条款有多种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俞律师说明,“既然合同由商家提供,那么‘起始日’的解释,应该按照消费者认定的方法计算。”另外,培训合同,是一种服务合同。如果商家“收取了钱款,却不提供相应服务;显然,有失公允。”俞律师补充道。目前,就此事,消费者和商家还在协商处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