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通讯员 赵丽丹
抗战老兵任某于1943年在老家海安参加新四军,之后在泰州马沟一次抗日作战中受伤,于1950年因三等甲级伤残复员回家务农。任某与前妻婚生一子任某弟及一女任小妹,并于上世纪50年代初携家人至常熟某集镇定居。2002年8月,任某与四川籍女子杜阿婆再婚。2015年5月,任某去世,留有部分遗产。其子女与继母就遗产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继承其父任某的伤残抚恤金7666元、慰问金7500元、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章一枚及4万元婚前积蓄。日前,常熟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调处,平息了纠纷。
案情回顾
2015年初,杜阿婆发现任某有10万元钱款寄放在女儿任小妹处,要求任某进行处理。2015年3月,在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任某向女儿要回了这笔10万元的婚前存款,并当场进行了分配。因他不识字,请人代笔书写了一份赠与协议书,明确赠与任某弟、任小妹、杜阿婆每人2万元,余款4万元留作自己备用,由自己保管。
2015年5月14日晚上,老兵任某在家中病逝。两原告当晚准备办理丧事,但杜阿婆在15日早上5点开始失踪,至5月18日才出现。当两原告找杜阿婆讨要任小妹支付的2万元丧葬费时,双方发生矛盾并报警,之后当地社区多次介入调解未果。
2016年3月,两原告向法院起诉继母,并提交了一份代书遗嘱,该遗嘱是在任某和杜阿婆结婚后不久形成的,载明任某去世后的财产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归女儿任小妹所有。
杜阿婆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其从没有看过原告提供的遗嘱,同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任某去世前一个月的“代书遗嘱”,该遗嘱明确任某的所有遗产全部归杜阿婆一人所有。
针对两份内容相左的“代书遗嘱”,承办法官做了大量的调查走访,后发现杜阿婆的“代书遗嘱”系根据任某的话语由杜阿婆代笔书写。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定,双方提供的代书遗嘱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耐心向双方当事人作了关于代书遗嘱效力问题的法律释明,希望双方能够换位思考,心平和气地解决纠纷。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方案,明确任某的残疾抚恤金7677元、慰问金7500元、纪念章一枚归原告任某弟、任小妹所有,由原告任小妹至民政部门领取;被告杜阿婆返还原告任某弟、任小妹款项1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但代书遗嘱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
(1)必须符合遗嘱的基本要求:立遗嘱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的合法财产。
(2)代书立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任何利害关系。
(3)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必须注明年、月、日。
(4)具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的签名。
本案双方当事人向法院递交的代书遗嘱均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所以只能根据法定继承解决遗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