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籽言通讯员吴皆与)朋友和自己同桌喝酒,酒后还将自己的车子借给对方开,结果途中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致一名行人死亡。朋友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死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昨天,常熟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驾车人和车辆所有人分别承担110000元、389012.75元和233407.65元的赔偿。
2015年10月24日晚上,蔡志鹏、严磊与一群朋友聚餐,席间蔡志鹏亲眼看着严磊喝下至少一瓶啤酒。饭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严磊借走了蔡志鹏的汽车钥匙,因严磊曾多次向自己借车,蔡志鹏没有多想,也未加阻拦。
不幸的是,严磊在回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撞倒一位当时正在过马路的行人陈某。事发后严磊驾车逃逸,陈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经调查后认定,严磊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常熟法院判决认定严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6年2月23日,死者陈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严磊和蔡志鹏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735174.99元。
保险公司辩称,严磊是无证、酒后驾车,且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此时身在监狱的严磊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要等服刑完毕才能履行;车主蔡志鹏则辩称,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自己和严磊承担70%的赔偿责任,车子是严磊借用的,自己只应承担相应部分的责任。
法院认为,对于本案中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的双方事故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可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考虑到陈某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可减轻机动车一方20%的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起事故造成的死者陈某家属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严磊与蔡志鹏系车辆借用关系,故交强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的损失应由严磊承担;但蔡志鹏在明知严磊已饮酒且未认真审核其是否具有驾驶资格的情形下将机动车借给对方,故蔡志鹏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50%的赔偿责任由严磊承担。肇事车辆虽购买了商业险,但严磊具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逃逸等情形,在保险公司已对上述情形进行免责进行提示的情况下,交强险不足部分的损失,由严磊、蔡志鹏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相关条款中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且该条款内容进行了加粗、加黑标注,车主蔡志鹏亦在保单上签字,可以视为保险公司就相关免责情形已对蔡志鹏进行了提示,但蔡志鹏仍将车辆借给饮酒的严磊,有一定过错,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仅应当是驾车者对自己的要求,也应当成为对身边所有人的要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