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青年习惯成自然,以为居住在父母的房屋内是“天赋人权”。殊不知,父母有权不提供房屋给儿女居住。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父母起诉要求儿子媳妇迁出老宅的案件,判决儿子媳妇从父母所有的老宅中迁出。
1999年,老李夫妻在老李父母宅基上建造了楼房,准建手续上的申请人包括老李父母、老李夫妻及小李,老李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后老李父母去世,小李夫妻婚后与老李夫妻并不和睦,小李已购买商品房,但一直占据老宅的房间和场地。老李夫妻遂起诉要小李夫妻搬出老宅。小李夫妻则辩称老李夫妻未尽做父母及祖父母责任,认为申请建房时小李是家庭成员之一,有居住权,故不同意迁出。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老李夫妻建造,老李夫妻享有所有权。建房时小李尚年幼,未出资出力,小李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小李现已成年,父母已无义务为其提供住所,且小李另有房屋居住,遂判决小李夫妻迁出老李夫妻建造的房屋。
法官点评: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子女未成年时,父母有抚养义务,子女也有居住父母房屋的权利。子女成年后,理应独立自主,不再依赖父母,自己解决生活居住。
(朱梦琪 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