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已是越来越普遍的现象,“老来有伴”固然是好事一桩,但随之产生的继承纠纷也是屡见不鲜。近日,法院受理了一件老年人再婚后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件最终以调解的方式顺利结案。
张亮(化名)三兄弟的母亲去世后,留下父亲一人独居,张亮的姨母王梅(化名)随后来到张老先生家中,照顾其生活起居。2004年5月,王梅与张老先生登记结婚。2007年1月,张老先生将自己现住房屋(2001年购得)通过遗嘱的方式遗赠给了自己的孙子。2015年张老先生因病去世,死后留有丧葬费、抚恤金、银行存款和所居住房屋一套。王梅老无所依,遂要求继承丈夫张老先生的遗产,但张亮三兄弟却以不知道两人领证结婚为由否定了两位老人的婚姻,并拒绝王梅分割张老先生的遗产。双方各持己见,最终闹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自由,老年人亦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其合法婚姻及权益亦应受到法律保护。王梅与被继承人张老先生系合法夫妻,原告王梅对于与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有合法继承权,故对于其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和银行存款有合法继承权。关于王梅主张的房产因取得时间为2001年,系张老先生生前个人财产,2007年张老先生所立的将涉诉房屋遗赠予其孙的遗嘱合法有效。
主办法官综合考虑双方关系和在世老人今后生活如何依托的问题,从情理法三方面进行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涉诉房屋归张老先生孙子所有,王梅享有居住权,直至去世;张亮三兄弟一次性支付王梅10万元,其父亲剩余遗产由三兄弟自行分割。
法官点评:本案是典型的家事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既要依法,也要考虑道德、亲情和伦理,办理该类案件时,不但要考虑双方的关系,还要考虑在世老人今后的生活如何依托、谁来照顾等现实问题,所以不宜一判了之,应以调解为主。另外,该类案件反映出,老年人再婚时一般年龄都偏大,如果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双方未就婚前各自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及身后之事作出有效约定(如公证),在一方身故后,很容易引发继承纠纷,甚至是争抢遗体的纠纷。所以,建议老年人再婚时,对财产及身后之事作出明确而有效的约定,避免身故后引发纠纷。(鲍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