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宾馆酒店行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将于明年1月1日起试行
10种不正当价格行为
■未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内容填写不全,缺项、漏项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使用××元起的模糊标价或随意标示最低价和最高价,诱导消费者消费
■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消费者消费
■谎称销售价格低于其他经营者的销售价格,诱导消费者消费
■虚构原价、降价原因或者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苏报讯(记者 尤薇)客房同时在网络平台和门店销售,网络平台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门店挂牌价。昨天据市物价局发布信息,《苏州市宾馆酒店行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制定出台,将于明年1月1日起试行。
《苏州市宾馆酒店行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中,所称宾馆酒店,是指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间(套)·夜或者小时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饭店、快捷酒店、旅社、酒店式公寓、度假村、宿营地等。
《规范》明确,宾馆酒店经营者应当在总服务台或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价目牌(表)、电子标价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对所销售的各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对在宾馆酒店内提供的需另外支付价款的商品,应当在该商品上或客房内显著位置以标价签或价目表等方式明码标价。对住宿旅客提供的免费服务和商品,应当一并标示清楚。
《规范》明确,宾馆酒店经营者对同一客房可同时在网络平台和门店销售,但网络平台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门店挂牌价。经营者开展直接或者间接降低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优惠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优惠促销的原因、方式、规则、期限、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内容。未明示限制性条件的,视为无限制性条件。
商品或者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告知并经消费者确认所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经营者在结算时应当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
宾馆酒店经营者与消费者没有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式的,住宿时间按照宾馆酒店在入住登记处醒目位置明示的方式结算。经营者应当将该结算方式在消费者住宿预订或者登记入住时告知消费者。与消费者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式的,住宿时间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经营者应当将约定的结算方式作书面记录,并在消费者住宿预订或者登记入住时经消费者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