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地税局多措并举鼓励科技创新,服务经济发展
苏报讯(记者 杨帆)为了更好地鼓励科技创新、服务经济发展,苏州地税局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抓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并对辖区内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拟上市企业和科技型企业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和政策宣传。按照税收新政,调整后的股权激励税负下降明显。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不断高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益活跃,与之相关的股权激励等税收政策日益成为关注焦点。一些非上市公司为吸引人才,也比照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股权变现能力较弱,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不确定性较大,调整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降低适用税率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将有效减轻这些创新创业企业及员工的税收负担。
今年9月,财税部门在参考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对现行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将股权激励分为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和不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两大类,在规定严格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同时降低适用税率。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由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扩大到其他参与创新创业的市场主体,优惠政策针对的股权激励方式也由目前的股权奖励扩大到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其他方式。
按照调整前的税收政策,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员工应在行权等环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累进税率征税;对员工之后转让该股权获得的增值收益,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为减轻股权激励获得者的税收负担,解决其当期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此次政策调整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待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同时,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到20个百分点,有效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
此外,此次新政采取了企业或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同时规定,无论投资者选择适用哪一项政策,被投资企业均可按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税前摊销扣除。该优惠政策将大幅降低企业和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负担,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为加快落实方案制定,提高政策操作性,我们明确了依托信息化手段,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股权激励情况、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情况、完税情况、变动情况及后续事宜建立电子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的工作思路。”苏州地税相关负责人透露,增强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获得感,激发企业创新创业的活力是新政落实的关键,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的同时,摸底调查、走访科技创业园、召开专题座谈会等形式的企业服务提高了政策落实的精准度,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申报期和辅导期企业获得了一对一送政策上门服务,受到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