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电瓶车追尾相撞,后车骑车人马某倒地受伤,等到报警时,前车骑车人丁某已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之后,马某进医院花医疗费近2万元,双方之间产生赔偿纠纷。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丁某赔偿原告马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716.05元。现判决已生效。
2016年6月13日18时许,被告丁某骑电瓶车在常熟某镇村道行驶至一超市门口处,被原告马某的电瓶车追尾相撞,原告倒地受伤。常熟交警部门经过调查,认定原告超车不当,但被告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双方应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常熟市中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胫骨外平台骨折,右胫骨髁间棘骨折及右交叉韧带止点骨折。之后,原告两次进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9432.09元。为此原告找被告几经协商无果,于2016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12000元。
被告丁某觉得很冤,认为她当时在正常行驶,是原告驾车从后面撞上来的,发生事故后她还帮原告揉了一下脚,认为没啥问题后才离开现场的,她表示最多只愿赔偿3000元。
常熟法院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的双方负该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予以采信。原告马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丁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9716.05元。
法官说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本案中的前车骑车人丁某,自认为被后面马某的电瓶车追尾,事故责任与她无关,在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情况下,擅自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并被交警认定为驾车逃逸,最终承担事故50%的赔偿责任。法官在此提醒驾驶员,发生事故一定要等待交警处理方可离开现场,不能意气用事擅自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