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讯(通讯员 吴皆与 吕军鹏)证据是案件当事人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但竟有人企图凭借伪造的证据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结果,被法官及时发现,法院依法对当事人邢星(化名)处以罚款1万元的处罚。
常熟法院日前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原告邢星于立案时提交的借据复印件中月息部分为空白,但开庭时其提交的原件空白处为“2”,对此被告当庭提出异议。经法官询问,原告承认这个数字“2”是其起诉后自行添加的。法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邢星也认识到并反省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常熟法院认为,原告邢星伪造证据,其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鉴于其认错态度较好,最终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