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让11岁小朋友索赔被法院驳回
本报讯(记者 赵晨民)近日,11岁小朋友奇奇起诉超市要求“退一赔十”,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这是吴中法院首次不予认定消费者身份而驳回的案件。
今年9月,吴中法院来了位11岁的小朋友奇奇,要起诉某购物广场,委托代理人是爷爷孙某。奇奇诉称,今年3月7日,他跟着奶奶到某购物广场,分两次进入超市购买了11瓶某品牌酱料,总价236.8元。购买后发现食品外包装上缺少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及地址、保质期、标准代号等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某购物广场“退一赔十”。还提供了盖有某购物广场发票专用章的购物小票2张及11罐酱料。而某购物广场认为,原告家人多次购买该商品,未打开食用即进行索赔,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前,原告奇奇的母亲、祖母均在被告处购买了与本案相同的食品,并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委托代理人均为孙某,法院判决支持了两人的诉讼请求。吴中法院认为,原告的家人在相近时间段内多次至被告处购买相同食品,并先后提起诉讼主张高额赔偿,这是典型的以索赔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最终吴中法院裁定驳回奇奇的起诉。
(本文感谢吴中法院 马俐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