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籽言通讯员张嫣)55岁男子赖某入住康某经营的宾馆,从三楼的宾馆下楼到一楼时不慎滑倒在地。受伤入院后花掉了不少治疗费,他最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宾馆对他进行赔偿。昆山法院最近作出判决,赖某最终获赔六千元。
去年暑假,家住上海的赖先生来昆山走亲访友,入住了康某经营的宾馆,宾馆位于三楼,赖某中午下楼准备出门时,走至一楼忽然摔倒在了地上,并受伤骨折前往医院治疗花费了近三万元,赖某认为自己系入住宾馆并且在宾馆范围内受伤,要求康某赔偿,但因赔偿金额与康某未能达成一致,则将康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赖某要求康某对自己的治疗费用等全额赔偿,康某辩称,赖某并不是在宾馆内受伤,自己只承租了三楼用于经营宾馆,楼下一、二楼及楼梯属于公共区域,而且有楼层专门的物业保洁人员清理,同时赖某也是成年人,下楼梯时应该多加注意,不应当由自己承担赖某的赔偿义务。为了还原案件真实情况,法官前往事发地点实地考察,发现赖某摔倒的楼梯是通往康某三楼宾馆的必经通道,楼梯为大理石材质,楼梯台阶有防滑凹槽,入口处是该宾馆的各种宣传标语,进入楼梯空间,有红色为主色的宾馆宣传材料张贴在入口正面,上书“某某宾馆欢迎您”,地面及楼梯上有红色底色白色字迹的“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
法院认为,赖某是在下楼梯至大堂的时候受伤的,而康某宾馆的经营范围虽然在三楼,但是该楼梯是通往宾馆的唯一通道,从该宾馆的店招位置及宣传标语位置看,该楼梯应当属于该宾馆的管理范围,楼梯是大理石材质,遇水易滑,事发时康某并未设立警示标志,导致赖某下楼梯时不慎跌倒,康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导致赖某跌倒的大理石台阶本身有防滑凹槽,楼梯也有扶手,赖某应当谨慎小心,赖某由于自身的疏忽造成摔倒的后果,自己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康某赔偿赖某六千元。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宾馆作为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尤为重要,作为宾馆经营管理人员,须加大对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视,遇到安全隐患尽快消除,保护他人的同时也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