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着又快到年底了,农民工在外打拼了一年,终于盼到了回家与家人团圆的日子。然而,如果遇上了黑心老板,再加上对相关法律法规认知不足,农民工们一年的辛苦钱很可能将付之东流。
苏州是农民工就业大市,如何才能保护好农民工的劳动所得?为此,苏州相关部门做好了准备工作,从制度、机制、具体的行动落实等方面放出了大招。
商报记者朱晓奕
未雨绸缪
早排查、早发现、早处置尽量避免农民工工资收益受损
从本月起到春节前,苏州已组织开展各项针对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普法宣传和排查检查活动。
本月初,市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领域在建工程项目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基本掌握了全市在建工程项目总量、涉及企业数量、涉及农民工人数、工程款及工资支付等情况。同时,对包括实行实名制管理、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等重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为苏州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工程项目管理,防范岁末年尾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发生打好基础。
11月9日,市人社局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各地人社部门秉承早排查、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的原则,以开发区、工业园(坊)等用人单位集聚区域,加工制造、住宿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业态不稳定的金融、教育培训、房地产等服务行业以及资产变现能力弱的租赁型、中小型企业为重点,结合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和低端低效企业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排查检查活动。活动期间,市人社局还组织开展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权益集中宣传活动,利用农民工集中的城市广场、车站等场地和各类公共传播媒介集中举办宣传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国办1号文和省政府办85号文的规定。
据悉,从12月1日起,市人社局还将会同发改、公安、住建、交通、水利等12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施工企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企业。通过专项检查,将进一步提升治欠保支工作成效,实现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涉及人数明显下降、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明显下降,确保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置、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明确责任
各部门各司其职实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为推动国务院办公厅1号、省政府办公厅85号文件精神在苏州落地生根,苏州将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并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做好形势研判、政策完善和措施落实工作。
苏州还将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处置工作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建立约谈机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的地区,市人民政府约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同时,苏州将建立健全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综治部门要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依法查处以讨要工资名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依法追讨欠薪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和督促各金融机构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的监管。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做好拖欠工资问题查处和争议调解工作。信用管理部门要推进企业拖欠工资信息交换共享、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的实施以及联动惩戒机制的建立。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此外,苏州还将以完成各项重点任务为突破口,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长效保障机制。重点任务包括全面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管;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完善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
构建体系
苏州将建立以责任制为核心的欠薪治理体系
多年来,苏州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出台了政策措施,注重预警防范,创新维权载体,实行联动惩戒,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这一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治理任务依然繁重。
今年以来,苏州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要求全面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加快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高效处置、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据悉,苏州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提上议事日程加以研究和落实,力争到2020年形成全面覆盖、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市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具体来说将做到多个方面。第一,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更加规范。企业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严格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等制度,建立涵盖农民工身份、考勤、工资等基础信息的管理系统。第二,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健全工资支付预警监测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欠薪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预警防范。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将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资金监管,建立健全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第三,农民工权益维护更加高效便捷。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提升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平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和各级工会组织维权效能,加大农民工法律援助力度。全面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多部门联合的欠薪问题治理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力度。
典型案例
欠薪逃匿移送公安
2015年11月9日,张家港市人社局接到某服饰公司职工举报,称该服饰公司拖欠职工工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某现已离厂外出,且无法联系。据调查,该服饰公司为小型服装加工企业,有职工73人,因经营管理不善,已于2015年11月8日停止生产经营,平时只发生活费,存在克扣拖欠工资的违法情形。
2015年12月1日,张家港市人社局依法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服饰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职工工资,但法定代表人钱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职工工资,该服饰公司未在指令书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职工工资。2015年12月17日,张家港市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移送张家港市公安局,由张家港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在此,执法人员提醒广大企业主,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是每个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企业主们务必要把职工劳动所得时刻放在心上,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本案例已隐去当事人有关信息)
有法可依
工资支付有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选)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节选)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无力支付或者合伙人逃匿的,其他合伙人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承包人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建设行政部门可以决定由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建立欠薪预警制度。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其欠薪情况,可以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刑法》修正案(八)(节选)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2014年1月15日公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如下: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投诉有门
各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信息(见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