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特哉
法律既要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而不是“拉偏架”,打压某一方。
食品标签出问题,为啥不能获赔?油面筋“过期”一天,消费者缘何败诉?玫瑰花VS重瓣红玫瑰,究竟是否一样?
从表面上来看,这些案例的消费者手中,多多少少都有厂家、商家侵犯权益的“证据”,但为啥官司打到法院,法院却不支持消费者的诉讼请求,从而让消费者“吃败仗”?
细看吴中法院的审理,就不难发现,在依法维权过程中,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必须正确适用法律条文,不等于只要自己手里有理、对方做法存在欠妥的地方,就必然对厂家、商家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譬如,食品标签出问题案例,被告尽到了通过手机短信提醒消费者注意事项的义务,所以不存在主观恶意,不属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因此,原告诉讼请求退还货款,给予支持,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其他的两个案例也是如此,法院通过审理均发现,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存在“过度维权”现象,也就是生活中常说的“狮子大开口”:退还货款并支付高额赔偿金。
针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多发现象,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消费者维权的法律支撑力度。继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又推出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与过去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相比,后者的适用范围更大,处罚力度更强。从总体上来看,法律对经营者义务明显具体化、细化了,同时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
但同时也应当看到,维护公平、正义才是法律精神所在。法律既要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而不是“拉偏架”,打压某一方。
说到底,消费者与经营者不是敌对关系,而是买卖关系。所以,诚实守信是对双方的共同要求。“主观故意”或者“主观恶意”对于任何一方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正如“正当防卫”不可以滥用,过度维权也是绝迹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