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最多可延长30日
本报讯(记者 冷凝)据市人社局消息,《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于近日印发,在施行国家相关条例和省相关办法的基础上,对地方授权、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中的相关程序和证据材料、工伤职工待遇等方面进行调整,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吴中、相城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原来这些区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另外,当地就业管理机构也要履行工伤职工托管职能。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关闭的,一级至四级工伤参保职工由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业管理机构托管其档案,承担其办理退休手续、纳入社会化管理前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办法》完善了工伤职工养老、医疗待遇规定:《条例》实施后完成工伤认定,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退休前本人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等。
申请工伤认定的延长时限也得到明确。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