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底,常熟法院为快速高效结案,在严格实行立案登记制的同时,灵活使用电话调解、电子送达、快速保全、周六加班清案等多种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常熟某公司与浙江桐乡某公司一直存在业务往来,桐乡某公司向常熟某公司购买面料。2016年9月底,桐乡某公司向常熟某公司出具了欠条明确结欠货款117582.73元,并书面承诺尽快还清,由张某对该债务作了担保,但出具欠条后桐乡某公司以各种理由分文未付。2016年11月2日,常熟某公司向常熟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桐乡某公司及担保人张某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11月2日,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为快速解决纠纷,征得原告同意后,采用了电话调解方式。被告表示临近年底资金紧张,且有几千元货物需要退货,原告则坚持被告付款后才同意退货。法官根据双方的陈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解,指出被告结欠货款依法应予支付,张某作为担保人则应根据担保法规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若货物有质量问题,原告则应秉着诚信原则给予退换货处理。最终在法官耐心调解下,11月7日,被告将4000元货物退给了原告,两天后,又将剩余的十万余元货款一次性支付给了原告,原告收到货款后立即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