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籽言通讯员吴皆与)“明月别枝惊鹊,清风半夜鸣蝉。稻花香里说丰年,听取蛙声一片。”这是宋代词人辛弃疾的名句。稻田水塘的蛙声,是很多江南人的记忆。可是,如今还想要跟以前一样重温儿时乐趣,恐怕会付出代价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很多野生动物因数量的减少或已濒危,已进入了法律保护范围。比如说,非法捕猎青蛙,最终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老婆经常嫌弃我赚不到钱,我就想抓点青蛙到菜市场卖,”被告人苗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听来似乎情有可原,但是他忘了,他的行为已经对野生动物、生态环境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这是多少钱也换不来的。苗某交代,2016年8月1日晚,他带着尼龙丝网袋、铁圈木柄网兜和电筒来到张家港市一无名小河河边,抓了43只青蛙。第二天清晨,就在苗某来到菜场,打算将这43只青蛙出售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这43只青蛙都是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通常称为“三有动物”的黑斑蛙。最终,苗某因非法狩猎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不但没赚上钱,还被罚了款,苗某可谓得不偿失。2016年11月7日,常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宣判了3起非法狩猎案件,其中一名被告人杨某与苗某的情况类似,都是为了抓捕青蛙出售牟利,杨某共捕得黑斑蛙、金线蛙共计49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而还有的被告人,则是栽在了一个“吃”字上,当天宣判的另一案件被告人郭某则供认,自己在2016年4月25日晚抓来的155只青蛙,是打算自己吃的,吃不掉的再卖出去;就在其偷捕青蛙的过程中,经过岸边的巡逻民警发现该男子深更半夜鬼鬼祟祟地蹲在一艘小船上,于是上前查看,发现其非法行为后当场将其控制。经鉴定,郭某捕获的155只动物分别为黑斑蛙和金线蛙,均属于“三有动物”。郭某因此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除了青蛙,偷猎者往往还会顺手牵羊抓捕一些其他动物。2016年7月6日晚上,林某在常熟市碧溪新区一河边,采用电筒照、网袋罩等手段非法狩猎,捕得金线蛙8只、黑斑蛙13只、赤链蛇1条。林某在猎捕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蛇、蛙均属于“三有动物”。2016年7月11日,上述野生动物经常熟市林业局决定作放生处理。林某则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据悉,2013年以来,常熟法院共受理非法狩猎罪案件15件,根据审理的情况来看,被告人虽然偷猎的目的多样,但对于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大多没有深刻的认识,正说明广大群众的环境保护理念仍需加强。我国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江苏省相关规定,每年的3月1日至11月30日为江苏省禁猎期,且江苏省内不设猎区。只要是江苏省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超过二十只或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十只以上的,均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禁用的工具和方法主要包括: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