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渊 通讯员 吴皆与)“老婆经常嫌弃我赚不到钱,我就想抓点青蛙到菜市场卖。”近日,在常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被告席上的苗某如此供述。“抓青蛙”在大多数人的理解中,并没有觉得有多严重,然而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会对野生动物,对生态环境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严重的还会触犯我国刑法。
今年夏天,苗某带着尼龙丝网袋、铁圈木柄网兜和电筒来到张家港市一无名小河河边,抓了43只青蛙。第二天清晨,就在苗某来到菜场,打算将这43只青蛙出售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过鉴定,这43只青蛙都是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着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通常称之为“三有动物”的黑斑蛙。最终,苗某因为非法狩猎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不但没赚上钱,还被罚了款,苗某可谓得不偿失。记者获悉,和苗某一样想法的人并不少,其中还有一位“吃货”,今年4月抓捕了155只青蛙,他打算自己吃,吃不掉的再卖出去;就在其偷捕青蛙的过程中,经过岸边的巡逻民警发现,当场将其控制。经鉴定,郭某捕获的155只动物分别为黑斑蛙和金线蛙,均属于“三有动物”。郭某因此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除了青蛙,偷猎者往往还会顺手牵羊抓捕一些其他动物。2016年7月6日晚上,林某在常熟市碧溪新区一河边,采用电筒照、网袋罩等手段非法狩猎,捕得金线蛙8只、黑斑蛙13只、赤链蛇1条。林某在猎捕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蛇、蛙均属于“三有动物”。2016年7月11日,上述野生动物经常熟市林业局决定作放生处理。林某则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常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邵卫刚解释说,我国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江苏省相关规定,每年的3月1日至11月30日为江苏省禁猎期,且江苏省内不设猎区。因此,只要是江苏省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超过二十只或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十只以上的,均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获悉,2013年以来,常熟法院共受理非法狩猎罪案件15件。根据审理的情况来看,被告人虽然偷猎目的多样,但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大多没深刻认识,邵卫刚认为,广大群众的环境保护理念仍需加强。他提醒市民:“手下留情,口中留德,生态平衡,幸福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