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尹尚通讯员王玥)公司员工辞职自主创业,因其经营业务与原公司相同,原任职公司认为吴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日前,园区法院审结该起案件,吴某被判向原任职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2014年,吴某进入园区某数控设备公司就职,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入职之时,公司与吴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约定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保密事项,还另外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和补偿金、违约金等事项。2016年夏,吴某在积累了一定工作经验后,便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着手准备创办新公司。几个月后,原公司发现吴某自主创办的公司同样从事的是数控设备制造行业,认为其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吴某赔偿三倍违约金。
经查明,法院认为被告吴某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协议中明确吴某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为生产、销售与原告公司相似、相近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工作,而吴某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上明确存在相似、相近产品,吴某亦无证据证明其在自己公司从事工作的内容与原告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认定吴某确实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法院依法判决吴某支付20万元违约金。
法官提醒: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仅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负有在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劳动者也应该遵守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约定,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拥有技术专利或者聘请技术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以及违约金,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保护好自身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