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籽言 通讯员谭逸馨)近年来,经常会看到诸如“丈夫呵护患病数十年的妻子”类似的新闻事件。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如此感人的事件并不多见。最近,常熟市民胡女士就把丈夫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自己患病多年,始终得不到丈夫的照顾和支持。
胡女士与袁先生于1996年4月3日登记结婚,1999年两人领养女儿小袁。2009年,胡女士因肺部感染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肺源性心脏病等,导致无法正常工作,逐渐丧失劳动能力。2012年6月,由于患病期间无人照料,胡女士搬回娘家居住,由母亲照料,自2010年至2015年,为治疗共花去57420.02元医疗费,袁先生仅支付2000元。因为病情不见好转,胡女士希望丈夫可以尽到扶养义务,但是都遭到了丈夫的拒绝。无奈之下,胡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袁先生给付其医疗费及扶养费。不过,袁先生在庭审中则表示,自己不愿意支付任何费用,还要抚养女儿小袁。
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关于扶养费,因胡女士病情不断加重,2010年12月出院时,医生就建议其在家氧疗,扶养费从2011年1月起计算,综合袁先生的收入等情况,酌情认定2011年1月至2016年8月的扶养费每月400元为宜,共计27200元。对于自2016年9月起的扶养费,因女儿已退学打工,再综合胡女士的病情等,酌情认定袁先生每月支付600元。关于医疗费,根据证据可以认定2010年2月至2015年2月发生的医疗费总额为57420.02元。因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也有抚养义务,酌情认定袁先生承担50%的医疗费,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还应支付26710.01元。关于后续医疗费,因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相互理解、相互扶持,这不仅仅是道德伦理上的要求,更是法定义务。另外,我国婚姻法还严禁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