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鲁青
近日,姑苏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不同于以往的判例,这两起案件当事人除了被判刑罚外,还主动购买一万多斤花鲢鱼苗,投放太湖水域。
过去,碰到类似的案件,很多地方的做法是以判处被告人刑罚了事。姑苏区法院并没有停留于这一步,引入“恢复性司法模式”,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讲解非法捕捞行为的危害性,促使其真正认罪悔罪;当事人纷纷表示愿意以实际行动表达悔罪意愿,真正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的双赢。
太湖是我们的母亲湖,为了使湖水更清更美,沿湖地区不遗余力治理太湖的生态。就以苏州为例,近些年累计投放鱼苗2亿余尾,目的就是通过生物的手段,治理水中的蓝藻。可总有些人逆向而行,在封湖禁渔期内捕捞鱼以及其他生物。
让违规者付出代价,这是必须的。非法捕捞者承担捕捞水产品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是一方面,同时也要承担修复环境所需要的成本。姑苏区法院引入“恢复性司法模式”,并引导和鼓励相关当事人还鱼太湖,目的正在于此。
在审理生态环境破坏的案件中,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生态才是目的。由此说,恢复性司法理念,不仅仅强调法律责任,同时也强调环境责任,更加注重对生态环境的有机修复。
这样的法治理念,对犯罪行为人内心的震慑显而易见,犯罪的成本更高,赔偿更加不易,促使其不敢再犯。并且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达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在现实中,这样的案件审理不妨再多些,以此教育和警戒他人,从而使生态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