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籽言通讯员徐畅)8岁女童被商店门口的小狗咬伤,但店主却推说这是孩子逗狗所致,但又没有人可以作证。宠物狗咬伤人,故意逗狗就可以免责?
今年7月的一天晚上,8岁的小敏和家人步行经过一家商店,突然,店主陈某饲养的小狗冲出来扑到小敏腿上,小敏惊叫“咬到了”,家人查看发现小敏的左小腿上有两排点状伤痕,立即报了警。警方处警后,陈某带小敏至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并承担了相应费用。之后小敏家人要求陈某赔偿其他费用,遭到了陈某的拒绝。为此,小敏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合计7190元。
庭审中,小敏家人称经过陈某的店门口时店门是关着的,只有小狗在店门外,小敏当时正常经过,没有停下来也没有说话,就被狗咬了,陈某是在小敏被咬之后才来到现场,因此陈某应负全部责任;陈某则称,事发前其和狗都在自己店里,其刚好要走出去,开了店门狗才跑出去,小敏看到小狗后喊叫引逗了小狗,狗才扑上去的,他认为小敏也应自负部分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饲养的狗造成原告损害,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损害系由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陈某应承担原告因被狗咬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赔偿受害女童各项损失合计1800元。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受害人对动物损害造成损失的事实和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是谁负有举证责任;而对受害人有无过错的问题,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对受到被告饲养的小狗损害的事实已完成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方的过错,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