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纷飞,有些无关紧要,看看便罢,但是有些关于法律的谣言一定要知道!因为这些关乎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危害程度较大,所以要逐一击破!近期,园区法院就流传甚广的法律谣言结合部分案例整理,提醒大家切勿传谣信谣。
出轨可以净身出户?
一方出轨,无过错一方就可以让对方一分钱都拿不到净身出户吗?和电视剧的情节不一样,在我国婚姻法规定中,离婚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协商不成原则上均分。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适当损害赔偿。一是重婚的。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案例:老汉出轨育有一子,老婆起诉离婚要求赔偿
李某与王某是60后,儿子成家立业后,夫妻两人便分开睡,夫妻感情也一直很平淡。一日,邻居串门告诉李某,说看到李某的老公貌似经常进出一个相邻小区的一家住户,这家的儿子看起来有点像李某老公。这一传言让李某坐不住了,一日下午,李某悄悄尾随王某出门,亲眼看到自己的老公牵着一个陌生小男孩的手,小男孩叫王某爸爸,气不打一处来的李某立刻把自家儿子、儿媳找来和王某摊牌,要求离婚,原以为王某会挽留关系,没想到王某同意离婚,但不愿赔偿李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双方就这一争论点闹上法庭。
李某认为王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并生育孩子,错全在王某,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金1.5万元。王某在庭审中承认确实在婚外育有一子,但不同意对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此,法院认为,王某对婚姻的破裂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的行为给李某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李某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鉴于李某主张的金额合理,法院支持李某的诉请。最终判决,准许李某与王某离婚,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
法官说法: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一方可要求适当损害赔偿:一是重婚的。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王先生婚内出轨违背了夫妻相诚以待、互相忠诚的原则,尤其是还婚外育有一子,严重伤害女方的情感,女方要求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可得到支持的。
唯一住房不能执行?
在2015年以前,这个借口也许还能当做失信被执行人的挡箭牌,但是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法官在四种情况下可对拒不履行腾让房屋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房屋腾让强制执行。(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虽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儿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二)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因为你的目的是为逃避债务履行。(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同时,该规定还提供了一个选择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这实际上是建立了一个激励配合执行的机制。(四)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
案例:任性“老赖”占住豪宅,强制清场腾让房屋
2013年初,刘某、王某夫妇以某小区一处220多平方米的豪宅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二百余万元,逾期迟迟未还。银行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王某夫妇在规定期限内还清银行贷款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两人未履行法律义务。后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虽经法院多次督促,两被告以没钱为由仍拒不履行,法院遂对该抵押房屋进行拍卖,并要求两被告搬出该房屋。两被告声称这是全家在苏州的唯一房产,法院不能将其房屋拍卖抵债。园区法院给出6个月的宽限期,要求其搬出该小区的房屋。宽限期过,法院对刘某、王某夫妇发布了迁让公告,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搬出,但是这对夫妇仍然“赖住”豪宅,多次拒绝执行判决。2016年6月5日,园区法院对刘某、王某夫妇进行了强制迁出房屋行动,通过专业的搬家公司,将其除纳入评估拍卖范围之外的资产进行整理、封箱打包后运送到为其安置的临时住所里。
二年内不能起诉就无法诉讼?
这个也是对法律一知半解导致的谣言。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是为了督促债权人(你没看错,是债权人而非债务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因为无论对于法院而言,还是对于债权债务人而言,要弄清楚一件3年前发生的事情所花的成本远远大于弄清楚一件昨天发生的事情。因此为了节约诉讼资源,法律规定一部分权利的行使,主要是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制约。而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但是也有例外,例如人身损害的请求权即是一年。
另外,诉讼时效只是赋予了债务人抗辩权,法院并不主动阐明,所以诉讼时效并不一定妨碍债权的实现。举例来说,甲借乙钱,到期后三年才诉讼要求乙还钱。这个时候虽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首先法院还是得立案开庭,其次如果乙到庭后没有主张已经过诉讼时效,法院依旧可以判决乙还钱,只有乙主张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
这个债权才在法律上丧失了胜诉权而沦为自然之债。如果后期乙良心发现履行了债务后再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诉讼时效届满后承诺还款,时效抗辩理由不成立
2012年8月,李艳与信托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由AB担保公司为其进行担保,10月李艳毁约并失联。2013年4月AB担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信托公司履行了代偿。2015年6月AB担保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艳偿还代其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共计22万余元。审理中,被告提出抗辩: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原告提交手机短信和电信记录,证明2015年7月AB担保公司通过手机与李艳联系还款事宜,短信上写到“我是李艳,每月还六千行不行,一年半内付清!”。
园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短信往来信息与案情事实高度相符,已初步举证证明案件受理后,李艳与原告协商还款事宜,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予以了认可。被告对短信真实性存有异议,但拒不配合庭审调查,致证言证明力降低。最终判决,李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AB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违约金、罚息等共计22万元。(文中人物和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本案争议焦点是诉讼时效届满后的自然债务问题,双方当事人虽然在诉讼时效届满以后,未达成和解协议,但是之后债务人以单方承诺的形式,愿意承担债务。这种债务人自愿履行,单方抛弃时效利益的行为,应认定其法律效力。虽然,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短信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因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故法院综合举证情况,对被告抗辩不予采纳。
法官简介:
李雅静,苏州工业园区法院金融庭法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12年进入园区法院工作,先后从事知识产权、金融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