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韩先生在城南某小区挑中了一套100平方米的现房公寓。2001年,开发商与韩先生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契约》,内容显示房屋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用途是住宅,房款总额为23万余元。缴纳了首付款并经过简单装修后,韩先生便入住了。但由于开发商五证不全,不仅房产证办不下来,按揭贷款也无法办理,因此韩先生迟迟未缴纳余款。
2006年后,同片区的房价上涨了不少。开发商却陆续将韩先生在内的购房人悉数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收回已出售的房产,还要求他们支付这些年来的房屋使用费,也就是房租。理由是:当初售房时尚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与购房人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契约应属无效合同。开发商的诉讼请求合理吗?
律师解答: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商品房的名义对外销售房屋并承诺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之后亦未积极补办相关手续,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其对合同无效负有重大过错。因此,主要过错方为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