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王先生与李先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购买李先生的一套价值233万余元的房屋,付款方式为定金、首付款和贷款。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向李先生支付了10万元定金,并准备用其出售旧房的房款来支付余款,并约定在8月30日前交付首付款。
但是,由于自己的旧房出售出现了问题,所以王先生无法按时给李先生交付首付款,对此,他及时告知李先生,对方明确表示可以等他凑够首付款后再继续履行合同。为了促成交易,王先生遂将旧房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对外出售。当他即将拿到售房款之时,李先生却提出终止房屋买卖合同,不再出售该房屋给他。王先生为此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但李先生表示,王先生先后以钱款凑不齐等借口拒付首付款,从双方约定的最晚期限一直拖延了半年时间,仍未支付首付款。李先生还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向王先生索要违约金。
律师解答:根据合同约定,第一笔首付款支付期限为2015年8月30日之前,王先生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到达前取得购房款用于支付首付款,并已超过双方变更的首付款支付时间仍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因此王先生的请求不予支持,李先生的诉求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