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李小姐与房东王先生订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李小姐租住王先生的房屋,租期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李小姐也一次性支付了一年的房屋租金。李小姐2016年10月被单位外派出差二十天,回来后发现王先生已经将房屋卖给朱先生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而朱先生不愿再把房子租给李小姐,想收回另租给他人,要求李小姐搬走。朱先生遂以其是房屋所有权人且与李小姐无租赁协议为由要求李小姐立即迁让,后法院驳回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房屋的权利依法应予保护,但也应符合法律规定。出租房屋是所有权、使用房屋的一种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已经成立的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也即俗称的“买卖不破租赁”,因此李小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直至租赁期满。
(本栏目案例由本报记者李怡玮整理,感谢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石向生律师为本栏目提供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