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到审核义务导致利益人损失40多万元
苏报讯(记者 张帅 通讯员 陈亚玲 周红)面对虚假证明材料,公证机构没有察觉,出具了一份公证书,导致真正的利益人受损。近日,苏州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令苏州某公证处赔偿十二万余元。
市民孙某从小跟着养父母生活,成年后,养父母离异了。后来,养父孙老伯与离异女子张女士再婚。2009年,养父孙老伯过世。孙某与张女士在律师的见证下,达成了孙老伯遗产分割协议,明确由孙某继承养父孙老伯房产四分之一的份额。
张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子吴某,2013年,吴某因无力偿还债务,向母亲张女士求助。张女士与儿子经过谋划,决定绕过孙某,让吴某以孙老伯继承人的身份申请继承公证。吴某与母亲张女士来到苏州某公证处,提交了加盖有伪造的“某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称孙老伯无其他继承人,张女士放弃继承,吴某要求继承。
对于张女士和吴某提交的证明材料,公证处只是粗略检查了一下,未能发现公章上的“某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根本不存在,也未核实被继承人孙老伯的老户籍底册以及前次婚姻的离婚证明材料,就向张女士和吴某出具了公证书,证明孙老伯名下房产由吴某一人继承。
2015年,吴某凭公证书将房产出售给他人,获利二百余万元。孙某获悉此事,大为惊讶,找到吴某理论,但吴某仅赔偿孙某十余万元,还有四十余万元无力赔偿。孙某认为,公证处没能查明事实真相,草率出具公证书,是吴某和张女士得逞的关键原因。于是,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公证处承担四十余万元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证处没有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轻信了申请人提交的根本不存在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对孙某的损失应当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公证处赔偿孙某十二万余元。公证处不服,上诉至苏州中院。苏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