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某村委会为了防止大车、重车压坏乡村道路,便在道路中间间隔2米放置了两个石墩。2013年5月,杜某驾驶摩托车途径该村路段时,与其中一个石墩发生了碰撞并受伤。经治疗,杜某花去医疗费数万元。后杜某将该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村委会在乡村道路放置石墩后,未设警示标志,对杜某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杜某驾驶摩托车未注意路况,对自身伤害应负主要责任。据此判决某村委会承担15%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本案中,某村委会为保护集体资产,在事发乡村道路上放置石墩作为管理措施,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未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警示提醒义务,所以存在一定过错。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三、友情提示:当放置石墩作为管理交通秩序的措施时,管理者一定要把握两个原则,一是不能妨害正常通行秩序,二是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四、法条链接: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