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中国保监会官网发布的川保监罚﹝2017﹞4号行政处罚书显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话销售中心因欺骗投保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被罚款38万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经查,2015年,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话销售中心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一、欺骗投保人,涉及保单90份、已收保费58.03万元。唐玉龙时任该机构负责人,对此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话销售中心受到四川保监局行政处罚两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形。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涉及保单41份、已收保费29.74万元。唐玉龙时任该机构负责人,对此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话销售中心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116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61条、第171条的规定,四川保监局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话销售中心罚款21万元、对唐玉龙警告并罚款3万元。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话销售中心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16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61条、第171条的规定,四川保监局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话销售中心罚款17万元、对唐玉龙警告并罚款3万元。
综上,四川保监局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话销售中心罚款38万元;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话销售中心时任负责人唐玉龙警告并罚款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