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品房转移登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房屋维修基金缴纳凭证。对于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不动产等申请登记或涉及不动产换证、补证等情形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以登记簿、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合同载明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不再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为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提升全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和规范性,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月27日前向苏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建议。
亮点一:
精简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
对于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白蚁防治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对于商品房转移登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房屋维修基金缴纳凭证。对于企业类法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再要求企业类法人提供公司章程、职代会或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对于处分被监护人的不动产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要监护人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但不强制要求对书面保证进行公证。
对于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的,考虑到商品房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有严格的准入标准,并且该类商品房申请转移登记前已由住建、规划、税务等部门核准相关手续,转移事实清晰,意思表达真实,若当事人委托代办的,由代理人直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申请材料申请转移登记,当事人可不提供公证委托书,也不需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现场签署授权委托书。对于共有不动产,因一方共有人死亡而由继承人继承发起的登记申请,其他共有方(非继承人)在不改变其所占份额的前提下,也可参照前述做法委托代办,分别持证的需提供全部不动产权属证书;一方共有人因遗失补证或因婚姻关系变化发起离婚析产、增加共有人等登记申请,也可参照此方式操作。
对于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均登记在自然人名下的成套商品住宅和房改房,由于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进行过转移但未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导致土地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与房屋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的,现房屋权利人可单方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亮点二:
房屋买卖不需审查婚姻状况
《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条例》、《实施细则》、《操作规范》明确,除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以及婚内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上加、减名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外,其余的不动产登记类型,均未要求提供当事人婚姻证明材料,也未要求审核查验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因此,对于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不动产等申请登记或涉及不动产换证、补证等情形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以登记簿、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合同载明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不再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当事人不再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亮点三:
准确界定不动产登记用途
不动产用途是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重要内容之一,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严格依据合法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用途进行登记,并确保房地类不动产的房屋用途、土地用途保持一致。
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部分房地类不动产存在《房屋所有权证》记
载的房屋用途与《土地
使用证》记载的土地
用途不匹配,少
量的还存在
不兼容等问
题。针对
此 类 问题,各地应 依 据原 始 档案材料,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妥善处理。
1.对于原始权属来源材料未明确土地批准用途的,一般以房屋登记用途确定土地用途,并由权利人申请更改土地用途。若权利人要求按土地登记用途确定房屋用途的,在原始权属来源材料支持的情况下,权利人可申请更改房屋用途。
2.对于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住宅小区内不同土地用途的,在不动产登记时,对兼有商业、住宅功能的同一幢房屋,土地用途可继续沿用“城镇混合住宅用地(252)”,土地用途登记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房屋用途登记为非居住(各地可按规程规范要求细化)或成套住宅(一个不动产单元有两种房屋用途的,登记为非居住、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与原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保持一致;对独立的纯商业的房屋,若权利人同意调整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依权利人申请更改土地用途为商业,调整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否则,土地用途登记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与原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保持一致。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需要完善用地手续的,应先完善用地手续。
3.对于住宅小区内可单独登记发证的地下车库、地下储藏室等不动产,在不动产登记时,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为地下车库、地下储藏室等的,土地用途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地下车库或地下储藏室等),房屋用途登记为非居住(地下车库或地下储藏室等);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为住宅,但供地材料未约定按住宅用途建设地下车库、地下储藏室的,需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土地用途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房屋用途登记为居住。
亮点四:
未公证继承、受遗赠,
也可办不动产登记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公证材料或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照《条例》、《实施细则》、《操作规范》规定的常规程序予以办理。对于申请人不提交公证材料或生效法律文书的,依据《操作规范》相关规定按照要求办理。
受理未公证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材料查验,提供放弃继承(受遗赠)公证书的除外。放弃继承(受遗赠)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人员的见证
下,签署《放弃继承(受遗赠)不动产声明书》,
提供放弃继承(受遗赠)公证书的除外。受理或查验人员应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全部到场、当事人对不动产的处分是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询问过程中应进行记录,根据需要可以拍照或录像。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提供材料不齐全,核实信息与询问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不动产存在查封、冻结等其他权利限制以及权属争议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提供的材料符合受理及登记要求的,申请人应现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在登簿前,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3个月后无异议的,予以登簿发证。
亮点五: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
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将目前正在执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收费标准与国家新标准进行对照梳理,凡是符合优惠减免情形的,一律按优惠收费标准执行。对于自然人申请办理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登记的,不收取登记费;对于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以及因不动产登记部门原因造成登记错误涉及更正登记的,不收取登记费。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申请人以同一宗地内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内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