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不能等同于交货
日前,常熟市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某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制线厂凭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无纺厂支付货款20万元,被告则称未收到货物。到底孰真孰假?
案情回顾
原告称,自2015年初,双方开始建立业务关系,被告通过自提等方式向其购买色纱,至2016年6月,其向无纺厂共供色纱7500公斤,合计货款20万元,为此开具了两份价税合计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被告。现被告已将税款抵扣,但被告未将20万元的货款给付原告,故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当庭抗辩称,原告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不能证明其履行了交货义务,若不能补充交货的证据,则法院应驳回原告诉请。
在审理中,原告因自身原因无法再进一步提供送货的相关证据。后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被告承认收到货物,并同意分期给付原告货款,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出卖人只有证明其履行了交付其物于买受人的义务才能主张取得相应货款。由此提醒,出卖人在出卖货物过程中,一定要办好交付货物的相关手续,如送货单上必须让买受人一方签字,必要的话可在对方签字时拍照或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