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头一项”,昨天 首次提交审议,该条例的出台将为我市禁放工作补齐法律层面的短板——
禁放范围将由政府自主划定
□苏报记者 张甜甜
去年底,市政府出台《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划定了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并明确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今年春节期间,禁放规定起到了良好效果,“鞭炮声少了,空气明显好了”是市区居民的普遍感受。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首次审议《条例(草案)》。
禁放区划定权限交给各市(区)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主任李忠告诉记者,他在立法调研中发现,不少市民对《规定》划定的市区禁放区域有点“小意见”——原来,很多禁放区域之外的居民希望自己所在地区也被划进禁放区。禁放《规定》出台前的民意调查也显示,大部分苏州市民支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近年来,市民对环境污染、空气污染问题愈发关注,大家都希望空气清洁、环境整洁。可见,我们的禁放规定顺势而出,受到相当一部分市民的欢迎。”李忠说。
李忠说,考虑到禁放《规定》对市区禁放范围已经做了相当明确的划定,为使条例更好地与之衔接,也基于今后进一步调整和扩大禁放范围的现实需要,此次制定《条例(草案)》时并没有对禁放范围作具体规定,而是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确定和调整禁放范围的权限交给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李忠说,“随着市民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未来禁放区域肯定会覆盖苏州的更多地方。”
此外,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的现状,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条例(草案)》还明确,在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所辖行政区域内将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内将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虽然禁放《规定》在市区划定了禁放区域,但是禁放区内还有相当数量的持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商家,有的商家还囤积了不少没来得及卖掉的库存。
“在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是保障禁放顺利实施的有力抓手,如果禁售不落实,禁放也很难实现。”李忠说,对比上海、南京等地的禁放条例可以发现,它们对烟花爆竹的禁售问题都有规定。
不过受政府规章的权限限制,此前《规定》对禁售没有作出规定,而此次制定的《条例(草案)》分几个层次对禁售问题作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规定。首先,对全市烟花爆竹的经营销售作了总体限制,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增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现有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应当逐步减少”。其次,明确在禁放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对“历史遗留问题”也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规定禁放区内已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要由原发证机关撤回,依法给予持证人补偿;对在条例施行前已购买、未燃放的烟花爆竹,鼓励购买人依法上交并给予适当补偿。
为进一步强化管理、完善工作机制,《条例(草案)》还授权市政府,即使在禁放区域以外也可以对烟花爆竹购买者实行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手段。
酒店宾馆有劝阻责任不劝阻要受罚
在市民日常生活中,婚丧嫁娶事宜也是燃放烟花爆竹的重要因素。因此,《条例(草案)》除了要求相关部门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开展针对性宣传外,还分别对婚庆、殡葬服务从业人员及酒店、宾馆经营者设定了相应义务,旨在从多渠道保障禁放工作有效实施。
《条例(草案)》规定,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若有违反,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民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时,酒店、宾馆往往是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发地点”,因此,此次《条例(草案)》对酒店、宾馆经营者作出了特别要求——在禁放区内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禁放规定,并对消费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如果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告知或者劝阻义务,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将被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