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价格纠纷不得收费
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今日起施行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符合3个条件:申请人与价格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同意调解;有具体的调解处理请求、理由以及事实依据
■价格争议调解可以采用电话调解、网络调解、现场调解和调解庭调解等方式,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调解
■价格争议调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质量、技术等专业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苏报讯(记者 尤薇)从楼上漏水等邻里纠纷,到火灾、车祸等造成财产损失,市民碰到价格烦心事,可以申请免费调解。《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从今天起实施,市民可以采用电话调解、网络调解、现场调解和调解庭调解等方式,请出免费“老娘舅”调解价格纠纷。
据市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为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行为,及时化解价格矛盾,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行政调解机制,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接受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争议进行调整处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符合3个条件,申请人与价格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同意调解;有具体的调解处理请求、理由以及事实依据。
当事人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应当向价格争议发生地价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价格认定机构收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为方便群众价格争议调解,《办法》明确,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后,应当指定2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价格争议,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由1名调解员采用简易调解程序调解。价格争议调解可以采用电话调解、网络调解、现场调解和调解庭调解等方式,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调解。
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帮助。价格认定机构调解价格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价格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20日。
《办法》明确,价格争议调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质量、技术等专业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相关当事人承担。价格认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职责、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向当事人违法收取调解费用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价格认定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