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卡扶梯、撞碎玻璃门受伤、挤公交被碾、骑车相撞摔断门牙,昆山法院发布四起 儿童意外伤害典型案例,希望引起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安全问题的重视——
□苏报记者 邹强
最近,儿童意外事故频发。前天晚上,天津市一商场内,两名4岁左右的儿童不幸从高处坠亡。无独有偶,2月26日,昆山一名2岁男童在家中窗台上意外坠落,从6楼掉到草坪上,幸亏草坪松软,没摔中要害,目前孩子暂时伤情稳定……近期,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儿童意外伤害类案件也有增多趋势。昨天,昆山法院发布四起儿童意外伤害方面的典型案例,希望引起全社会对儿童安全问题的重视。
3岁幼儿手卡扶梯致九级伤残
3岁男孩小伟跟家人一同逛商场时,不慎在商场内的自动扶梯上摔倒。随着自动扶梯继续运行,小伟右手卡入扶梯的梳齿板内。商场员工听到有人叫喊后,立即关闭电源并报警。公安、消防闻讯赶来,和商场电工一起实施救援。但由于自动扶梯属于特种设备,结构复杂,救援行动宣告失败。后来,商场联系某电梯公司的专业人员到场营救,才将小伟的右手取出。经医院诊断,小伟右手中指及小指骨折且肌腱断裂,被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九级伤残。
此案进入庭审后,法院认为,小伟父母因监护不力,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商场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尤其是14周岁以下的儿童)在乘坐自动扶梯时,应当有家长在旁陪护。孩子要遵守乘坐须知,不要在扶梯上追逐打闹,不可攀爬扶手,不能背对扶梯行进方向站立,更不可逆向在扶梯上奔跑玩耍,以免发生意外。
男童跑进店撞碎玻璃门受重伤
10岁男孩小辉平时经常去小区门口的商店里玩耍、买零食。一个夏天的夜晚,小辉去店里买冷饮。当时店里因为开了空调,就把两扇玻璃门关上。小辉在奔跑中没有发现玻璃门,直接撞了上去,将玻璃门撞碎并因此受伤。医院诊断为开放性胸腹部损伤、胃破裂、脾破裂、左侧肋骨骨折及身体多处挫伤,经鉴定构成三个十级伤残及一个九级伤残。后来,小辉父母将店主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等损失。
法院认为,由于事发时天色已晚,小辉对商店玻璃门的状况疏于观察并跑着冲向店里,这才撞碎玻璃门并受伤,其自身有一定责任。小辉的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义务,存在过错,因此小辉及其监护人应承担70%的责任。而商店店主没有在关闭的玻璃门上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当下,商场、超市、饭店及宾馆等公共场所多采用透明度较高的玻璃材质的推拉门、感应门或旋转门。儿童出入这些场所时,应注意观察玻璃门的开关状态,进出门时不要奔跑,更不要把感应门或旋转门当作玩具。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玻璃门上张贴醒目警示标志,作为提醒。
小学生挤公交被车轮碾到左骻部
乐乐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一天下午放学后,他和小伙伴们一起在校门口车站等候公交车。公交车即将进站时,学生们一拥而上,致使乐乐被挤倒在地,并被随后进站的公交车右后轮碾压到身体左骻部,构成十级伤残。由于事发时,现场人员拥挤,场面混乱,无人注意到事发经过。交警无法查明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事实和起因,也无法确认事故责任。后来,乐乐父母将肇事司机及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乐乐因此次事故受到的损失,获得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
学生在乘坐公交、轨交时,要遵守乘车秩序,不在站台追跑打闹,防止被来往车辆撞到。低龄儿童坐公交应有家长陪同。当车辆进站时,要耐心等候,依次有序上下车,不要互相推搡。上车后,不要在车厢内奔跑打闹,尤其是车辆起步和停车时,要抓紧扶手,以防摔倒。
中学生骑车相撞一人摔断两颗门牙
小明是某中学初二学生。一天下午放学后,小明像往常一样,戴着耳机,边听音乐边骑自行车回家。一路上骑得飞快,在某十字路口右转弯时,他与逆向骑车迎面而来的中学生小磊撞在一起,致使两人摔倒在地。小明两颗门牙摔断,而小磊身上也有多处擦伤。后来,小明父母以小明的名义将小磊及小磊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小明因此次事故受到的损失。后来,在法院多次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法官提醒】
依照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骑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但生活中许多家长和孩子对此规定并不了解。中小学生由于年龄较小,对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的掌控能力较差,且不重视骑车规范,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很难正确应对,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中小学生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骑车。
法官视点
三方合力,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
昆山法院周春晓法官表示,未成年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原因很多,除因儿童年纪小、不懂事,缺乏对外界事物及自身行为的判断外,家长、学校乃至社会的缺位,也是造成未成年人缺乏安全意识的重要原因。
保护未成年人远离人身伤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周春晓认为,首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防护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的教育,教导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如何识别危险并学会自我保护;其次,学校要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开展全面的安全常识教育课程,通过常规化的授课提高未成年人应急自救的能力,使安全意识深入每个未成年人的心中;第三,社会要提高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力度,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人身侵害案件的宣传,完善公共场所尤其是危险场所的警示设施及防护设施。家庭、学校及社会三方合力,才能为未成年人撑起远离伤害的保护伞。 (邹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