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监提高举报奖励金额。
名城新闻网讯(记者 汤登峰)今天(3月7日),记者从苏州市安监局获悉,即日起,对24类市民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从原来最高3万元提升到5万元。
2015年11月,苏州市安监局制定了《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冶金等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以及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非法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市和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对实名举报者,举报24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其中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分别给予3000元到3万元的奖励。
据统计,《办法》施行至今一年有余,共发放奖励对象15名,累计金额3800元。
苏州市安监局一名负责人说,为了鼓励市民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监部门决定提高举报奖励金额。
《办法》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程度以及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分5个档次,分别为500-1000元;1000-2000元;2000-3000元;3000-10000元;10000-50000元。另外,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不受上述限制。
举报人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来电、来信等方式,举报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类非法违法、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或事故隐患。
24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
1、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
2、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3、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5、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未按规定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按规定报告或通报情况。
7、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器材并保持正常演练、使用。
8、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未按规定给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的。
10、未按规定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11、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2、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宣传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发包(出租)管理规章制度。
13、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
14、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15、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违规生产。
1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7、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机构或人员从事评价、检测及出具虚假证明。
18、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没有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标准规定。
1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20、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21、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转让、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
24、举报其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