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最高奖5万
新版奖励办法开始施行,共设置24种举报情形
□苏报首席记者周倜
昨天,《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开始施行,“办法”明确,对举报安全生产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事故、事故隐患的,最高可奖5万元。如果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不受规定限制。
据了解,我市生产型企业点多面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在安全生产领域实施有奖举报措施,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联防联控。
老“办法”效果有限新“办法”有效期5年
2015年11月,市安监局制定了《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施行至今一年多,对15名举报者发放了举报奖金,累计金额3800元。市安监局有关人士坦言,对这一老版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效果并不满意。
今年初,市安监局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对《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内容、程序以及合理性、可操作性等作出评估。在此基础上,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牵头对其修订完善,经市安监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评审组委会集体讨论,并征求各方意见,修定了《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办法”开始施行后,有效期为5年,老版同时废止。
据介绍,“办法”明确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实施主体是市安监局,将更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奖金分五档贡献特别大额度不受限
老版规定了14种有奖举报情形,奖金额度设置从200元至3万元。新“办法”设置的有奖举报情形增至24种,奖金额度也提高到500元至5万元。
“办法”规定,对查证属实的实名举报,将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程度以及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奖金金额分为500元-1000元、1000元-2000元、2000元-3000元、3000元-10000元、10000元-50000元等五个档次。如果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不受规定限制。
据了解,举报人可通过拨打“12345”市民热线、寄信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各类非法违法、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或事故隐患。
“办法”明确,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同时,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相关举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也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举报应依法实名60天不领奖金视为放弃
“办法”规定,奖励举报人应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举报人应依法实名举报,应当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对举报行为负责。第二,两人以上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给予有功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第三,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办法”还规定了六种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一是对已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二是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
三是信访事项;四是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五是有关监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正在处理过程中的事项;六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事项。
据悉,举报人接到市安监局发出的领奖通知后,应在60日内按有关规定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发现以下情形打12345举报
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未按规定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按规定报告或通报情况
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器材并保持正常演练、使用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未按规定给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未按规定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宣传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发包(出租)管理规章制度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违规生产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机构或人员从事评价、检测及出具虚假证明
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没有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标准规定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转让、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
举报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关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