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院发布新型消费典型案件
昨天,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6年度苏州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型消费典型案件。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3·15典型案例中,维权内容从传统日用商品延伸至网购、银行金融服务、短信服务、教育等新型消费样态。
早8点记者璩介力
发垃圾短信也是一种侵权
垃圾短信已经司空见惯了,几乎每个人都收到过。然而,前不久,苏州一市民收到垃圾短信后,把短信发送方告上了法庭。
原告赵某是被告苏州某医药连锁公司的会员。赵某诉称,医药公司未经其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广告短信,且未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侵犯了其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支付其侵权赔偿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告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向其发送商业性广告的诉请应予支持。因原告未能举证被告发送商业性广告对其造成损害,故要求被告支付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法官点评】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滥用问题突出,国家正在着手制定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后,经常被出售至房屋中介、保险公司、汽车销售公司、教育培训公司等不同商业机构,很多公民也因此经常遭受推销电话、邮件的骚扰。广告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通过短信推送商业广告,推送前应获得接收者的同意或提供拒收的方式。
银行卡被盗刷银行需担责
去年5月25日晚上,市民王某的借记卡在境外发生8281.57元的ATM 取款,他随后对该卡电话挂失,并于次日报警。而在取款发生的时间段,王某正在苏州务工。王某就此事的责任承担问题与银行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银行赔偿损失8281.5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银行卡卡内资金在境外ATM机被取现,事发时原告在苏州,也无证据显示原告的银行卡丢失,银行也未能证明该资金变动是原告或他人持合法真实的银行卡进行的。因此,可以认定上述ATM机取款系伪卡交易。银行未能对伪卡交易进行识别,导致卡内资金损失,现原告请求被告赔偿8281.57元,应予支持。
【法官点评】近年来,经常发生银行卡被盗刷的事件,金融领域消费者蒙受了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如刷卡行为查证属“伪卡交易”的,银行应对消费者被盗刷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建议】为了及时知悉卡内资金变动情况,建议开通银行卡短信提醒业务;资金有异常操作后,第一时间挂失并报警;银行卡盗刷往往发生在异地,持卡人应当积极证明卡被盗刷期间不在盗刷地,且卡由自己持有;同时,持卡人平时应妥善保管密码,避免财产损失。
教育机构不得跨学年度
提前收学费
2014年9月19日,陆某与被告某教育机构签订《学生入学注册合同》一份,协议约定,被告提供常规班4个级别课程(包含预约制的小班课、沙龙课,以及无需预约的其他课程),每个级别最长不超过6个月,学习期限为2014年9月19日至2016年9月19日,学费为32800元。
签订该协议后,陆某交了学费开始上课。2015年7月,因自己生育了一个小孩,上课中断了一段时间,直至2015年12月14日,第二级别课程小班课、沙龙课尚未达到总课时的一半,之后原告未再上小课。2016年1月初,陆某因自己没有时间、课程接受程度等原因提出退学,并要求退还尚未上课的第三、四级别学费16400元,同时要求返还第二级别已上课但未过半的课时费4100元。
学校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学员提出的退学申请超过了约定的期限,故学校无须退还学费。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生入学注册合同》解除后,原告尚未上课的学费,应当予以退还,但本案合同解除是原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原告应当赔偿被告因解除合同导致的损失。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被告退还原告第三、四级别学费16400元,其余学费作为被告的损失,不予退还。
【法官点评】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发布的《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期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本案被告作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已经跨年度收取学费,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实践中,因学员未能审慎考量学程安排而中途退学,学员在合同解除过程中是过错方,也应对学校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