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小区同一家物业 为啥物业费标准不一样?
碧堤花园业主质疑空置房物业费优惠有歧视
日前,小8热线接到市民投诉,称尹山湖畔碧堤花园小区的物业收费有问题:同一个小区、同样的房子、同一家物业,却因为当初签订物业合同的时间有先有后,而产生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早8点记者小桃冷凝思齐
物业费七折优惠?物业称2014年7月1日是道门槛
周先生在碧堤花园有一套140平方米的房子。周先生是在2013年8月份签订了购房协议和物业合同,并在2014年底拿到了房子。周先生说自己的房子一直空关着,前两年的物业费都全额缴纳了,前阵子在业主群里看到有邻居说空置房物业费能打七折优惠,这让他有点坐不住了。于是在缴纳今年物业费的时候,他向物业提出了这个问题,“可物业说我家是一期的房子,买房签约时间在2014年7月之前,因此空置房物业费不能享受七折优惠。”这个说法让周先生无法接受——都是同一个物业区域的房子、户型结构也大致相同,为啥后买房的业主能享受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优惠,自己却不行?
日前,记者前往尹山湖边的碧堤花园小区了解情况。服务该小区的是无锡九龙仓物业有限公司,小8以业主名义提出了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优惠的问题,物业工作人员拿出了一份《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打印稿告诉记者,空置房物业费要打折有三个条件:第一,房屋空置未入住;第二,房屋面积在144平米以下;第三,物业协议签约时间在2014年7月1日后。物业人员称,一般前两条都没问题,但很多业主买房签约时间不符合要求,所以不能打折优惠。
事实上空置房物业费早就有七折优惠政策 物价部门:新事新办法,旧事旧规矩
随后,记者在12345便民服务中心和寒山闻钟网站上也看到了不少相关投诉,而官方回复中明确,关于空置房物业费打折的“分水岭”就是2014年7月1日——从这一天开始,《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开始实施。
的确,在该文件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措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过,该规定第四十三条也规定了:“服务双方在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等事项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看来,为九龙仓物业公司拒绝业主“空置房物业费打折”要求撑腰的,也正是这第四十三条规定。
不过,小8从市物价局服务价格处了解到,虽然新事新办法、旧事旧规矩,但其实早在2014年7月《细则》施行之前,苏州市区就有规定对符合要求的空置房有折扣优惠的。记者看到,根据《关于认真做好<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件第四条,“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超过70%的,从其约定。”尽管该文件已经失效,但也说明,如果符合一定条件,2014年7月1日前空置房也能享有七折物业费优惠。
律师:以合同为准,但可通过业委会与物业协商修改合同
关于空置房物业费七折优惠的话题,记者又询问了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吕峰律师,他告诉记者,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如果在规定出台以前,也就是2014年7月以前已经和物业签订了合同的业主,就应该按照合同中的规定履行,“一切以签订的合同为准。”如果在2014年7月以前并未和物业签订合同的,则应该以通知中的优惠政策施行,“空置房享受7折优惠。”
不过,对业主们反映的以前合同中并未对空置房物业费进行约定的问题,吕律师表示,如果对此不满的业主较多,业主们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反映,“以业主委员会的形式与物业进行协商,针对合同中不满的条例进行修改和补充。”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类似碧堤花园这样的新建小区大多尚未建立业委会,因此,业主能否享受空置房物业费优惠,只能看物业公司的“心情”了。不过,据记者了解,苏州市区也有不少小区很“厚道”,在2014年7月1日前,就按照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对空置房物业费给予了七折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