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8讯(记者 璩介力)近日,购房限贷、不动产登记等消息的传出,又让房市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自从前段时间房价猛涨开始,购房纠纷就没断过。不少房产交易者因为价格原因毁约。可即便买卖双方都愿意毁约,对房产中介来说,也是不小的伤害,不少房产交易者以交易未达成为由,拒绝支付中介费。那么这样真的合理吗?昨天,昆山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购房纠纷案。
前不久,在昆山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促成下,卖方韦先生和买方杨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韦先生将其所有的一套张浦镇的房产卖给杨女士。合同签订后,杨女士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并约定部分房款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由中介公司协助办理贷款手续和后续的房屋过户手续,中介费在房屋过户时支付给中介公司。
但是,在中介催促杨女士提供资料办理贷款时,杨女士却称不愿意买房了,并与卖方韦先生解除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中介眼看着签下的合同要“黄了”,便与杨女士协商中介费的问题。杨女士说:“根据约定,过户的时候才有中介费,现在房子不买了,过户也不用了,那么中介费自然也不用支付了。”中介公司这下懵了,毕竟促成合同的时候多次和买卖双方联系,公司也付出了很多劳动,难道就这么白白浪费了?无奈,中介公司将杨女士起诉到法院。
法官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已完成了促成买卖合同订立的基本义务,杨女士应当支付相应的居间报酬。
现在买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一则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的解除是中介公司的原因造成,二则根据杨女士赔偿了韦先生2万元定金的行为,从侧面说明了可能并非是韦先生的原因才导致合同解除。所以,杨女士不支付中介费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居间报酬的数额,根据合同的约定,杨女士要承担中介费11600元,但考虑到杨女士与韦先生间的买卖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中介公司亦未完成协助杨女士办理贷款以及办理过户的义务,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应当支付的居间报酬为5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