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起,《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实施,市民遭遇邻里纠纷,以及火灾、车祸等造成财产损失等,可以请出免费“老娘舅”,就近解决价格争议难题。我市从2009年起,在全省首批试点,探索价格争议调解新路子,创新模式在全省物价系统领先。
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四大服务体系
《办法》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行政调解机制,负责对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定机构)接受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争议进行调整处理。
创新模式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形成价格专业调解、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新型价格矛盾纠纷解决体系;将价格争议调处工作触角,延伸到社会矛盾易发、多发领域,从基层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去年6月,市物价局、综治办、司法局、法制办四部门联合制定《关于苏州市价格争议调处“四进、四推”工作的指导意见》。
我市建立健全价格争议调处进街道社区、进旅游景区、进专业市场、进繁华商圈四大服务体系,推进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分站、价格争议调处先行赔付制度、价格争议调处价消联调机制、价格争议调处简易程序快速处理机制建设。截至目前,全市共建立229个价格争议调处点,其中8家价格认定机构对外挂牌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工作站,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市区范围已经完成姑苏主城区、园区、高新区、相城区街道社区17家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分站建设。
市物价局门户网站,以及各县市区物价部门网站开设价格争议调处专题栏目,公示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工作站和分站受理地址、联系电话,以及价格争议调处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去年持证上岗专职调解员86名,受理和完成价格争议调处工作78件,涉及调处金额1222.77万元。持证上岗兼职调解员917名,服务于价格社会监督服务网络区、街道、社区三级价格争议调解机构,以及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和商场超市,在日常价格争议调解工作中发挥作用。
探索调解机制简易调解程序快速处理
《办法》规定
第十条 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后,应当指定2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价格争议,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由1名调解员采用简易调解程序调解。价格争议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价格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对专业性较强的价格争议,价格认定机构可以邀请社会专业人员参加调解。
创新模式
市物价部门规定,由市价格认定局负责基层分站价格争议调处制度建设和指导,明确价格争议调处工作的原则、条件、范围、程序等内容,为各地开展价格争议调处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各级基层分站调解室必须做到工作流程、职责上墙,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各街道社区建立联络员制度,在价格争议调处过程中及时反馈信息,并由价格认定局给予专业上的帮助和支持。价格争议纠纷调处与法律宣传教育相结合,通过报刊、网站等多种媒体,解读相关法律法规,营造浓厚氛围,引导社会群体理性维权。去年8月,市价格认定局联合沧浪街道在玉兰社区开展价格争议调处现场咨询服务,发放宣传册600份,现场咨询服务12人次。昆山市邀请文艺爱好者创作小品《不知道 没想到》,将价格争议调解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搬上舞台,在区镇、街道、社区等地参与巡回演出,让居民了解价格争议调解职能。
各地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分站成立后,通过价格争议调处简易程序快速处理机制,更加方便群众维权,属地化解价格争议。沧浪街道价格行政调解工作分站设立价格争议调解员队伍,由街道机关干部、科室成员和社区工作者组成,每个社区有一名社工担任专职调解员,辖区居民如遇到价格争议,可以就近到所在社区申请,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现场协商解决,大到上万元,小到一元钱的纠纷都可以调解,调解时,不收任何费用。调解内容主要针对日常价格纠纷,包括因纠纷财物的价格认定不一致所发生的争议。沧浪街道分站开创价格争议调解简易程序模式,当事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提供相关材料,调解站一旦受理,立即启动调解程序,通过价格认定局联络员直接给予专业帮助,在最短时间内解决价格争议。
吴江市价格部门依托旅游市场管理力量,建立同里古镇景区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分站,人员保证2到3人,在景区有固定办公场所,设立旅游价格投诉电话,广而告之,游客在自身的价格利益受到侵害时,能迅速了解救济途径。建立全天候值班制度,全年365天,全天24小时接听举报电话,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调解站工作人员接到投诉电话后,白天10分钟,晚上20分钟内,必须到达现场快速进入调解程序。同时建立先行赔付制度,根据旅游市场特点,快速调解,如果不能及时处理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做好书面确认工作,由工作人员把多收的价款先支付给游客,以不影响游客行程,并在15天内向经营者收回已支付的价款,所有的调解工作必须在当天结束。
加强部门协作构建解决矛盾“全链条”
《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价格认定机构采用调解庭调解价格争议,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将调解的时间、地点等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及时制作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印章。当事人提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协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经价格认定机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创新模式
我市价格争议调处通过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相结合,形成齐抓共管的优势,达到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效果,构建解决社会矛盾的链条。
与司法调解结合,我市价格认定局与法院系统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目前已形成了全市范围内法院案件诉前、诉中价格争议调处机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发挥价格认定专业优势,给出一个合理合法的调解方案,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为合同价格纠纷、侵权赔偿财产价格纠纷。此举不仅减轻了司法诉讼的成本,而且使诉讼类经济纠纷案件调解的成功率得到较大提高。
与人民调解结合,张家港市、昆山市、相城区价格部门会同司法部门,设立价格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价格认定局工作人员经培训成为人民调解员,实现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联动,目前全市已形成了与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对接的工作格局。
与重点行业结合,市物价部门与苏州保险行业协会合作,成立保险毁损财物价格鉴证委员会,一旦在保险理赔中发生毁损财物价格纠纷,保险公司或客户均可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申请,解决价格争议纠纷,避免因诉讼带来的长周期、高成本问题。为处理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小游园、防护绿地及施工损坏,游客行人等非故意损坏等赔偿纠纷,市物价部门与苏州园林绿化管理局联合印发《苏州市城市绿化毁损赔偿价格争议调解实施办法》,主要调解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所发生的争议。据统计,近年我市已成功调解处理了32起绿化赔偿的价格争议,得到园林绿化、绿化养护、保险机构和相关当事人的好评,为缓解此类社会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中,物价部门以二手房地产交易涉税价格认定为切入点,与税务部门联动,对税务部门评估系统评估结果有异议进行争议调处,化解分歧。
□苏报通讯员王根龙王密李俊锋苏报记者尤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