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讯(首席记者 钱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要求,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职问责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加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失职问责的实施意见(试行)》近日正式印发。两项《实施意见》界定了安全生产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失职的问责对象和情形,明确了问责方式,真正实现依法定责、依法处理,让问责常态化、刚性化、规范化、程序化。
《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职问责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了在实施问责中各地党委政府、安委会及办公室、纪检监察机关的分工,细化了安全生产领域事前、事中失职行为问责的7个方面15种情形,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失职行为问责的5个方面10种情形。 《实施意见》既注重行业监管责任,又关注党政领导责任,形成自上而下的责任闭环;既注重事后问责,又关注事前、事中的责任落实,形成对干部履职全过程的监督闭环;既注重失职问责,又努力探索尽职免责,形成正反两面的激励闭环。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三类:第一类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规定的通报、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问责方式;第二类是针对情节特别轻微,且主动履职较好的,规定了书面检查和限期整改两种方式;第三类是在调查中发现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关于加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失职问责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问责范围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发生的失渎职问题,“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中的失渎职问题,砖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失渎职问题,以及其他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失渎职问题。《实施意见》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终身追究,抓早抓小、关口前移,依纪依法、客观公正”为原则,体现了划分职责与共同担责、严肃问责与实事求是、事后追责与事前预防的有机结合。《实施意见》将问责情形按照是否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做了区分,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事前、事中9个方面的失渎职行为,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中7个方面的失渎职行为。《实施意见》对于不同的责任人员,按照职责的不同区分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责任的不同影响问责结果的轻重。具体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7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