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做生意缺乏资金,夏先生在2012~2014年间先后多次向马先生借款用于弥补生意亏损,马先生共借出了100万元。谁知夏先生生意失败,未在约定时间内还清欠款。2015年1月,马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夏先生偿还10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通过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3月为最后期限。
按照双方口头约定,夏先生将市郊的一套房子脱手,按市价出售后就能偿还欠款。不久后,马先生却从朋友处得知夏先生将这套市价接近100万元的房子以50万元的低价出售给了第三人小郑,小郑一次性付款后与夏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无奈之下,马先生再度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夏先生与小郑的房屋买卖合同,认为该房屋以极不合理的价格出售,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另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