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名城新闻网讯(实习记者 徐艳兰)今天(4月28日),记者从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新修订的《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八章六十三条,比2001年制定的原《条例》增加了二十六条。
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新增了适用范围的规定,完善了法规解释程序。在《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或者建议”,明确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立法解释权要求、建议的主体资格,并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性法规解释起草、审议、公布的处理程序。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雪珍介绍,根据《立法法》和《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提出立法解释权要求和建议的主体是特定的,如一府两院、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而现在的主体扩大到全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陈雪珍表示,从实际情况看,老百姓往往在需要打官司,用到这些法规的时候,才有对法规中不明确内容提出解释的需求,“当主体扩大后,凡是法规中涉及50条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新情况的,所有市民都有提出解释的要求,也提高了法规的适用性。”
她进一步补充道,如果公民对立法有需要解释、建议的地方,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向苏州人大常委会提出,这样能够更好的使公民了解立法、参与立法、监督立法,同时推动法规的实施。
此外,新修改的《条例》对公民积极参与立法也提出了奖励规定。对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听证、出台前社会风险评估等制度作了补充和完善,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立法工作,并对积极参与立法工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