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晨民)上班工作天经地义,但是有些人就是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做着私活。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布了这样一个劳动纠纷案件,劳动者被单位开除后索赔的诉求并未获得法院支持。
王某于2006年4月起就职于某轨道系统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15年5月至6月间,王某应直属领导刘某的要求,在公司未安排加班、本人也未填写加班申请单,且未进行打卡考勤的情况下,多次使用公司的设备、原材料及水电等资源生产不属于公司的产品。后经公司发现,以王某严重违规,解除了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王某认为自己是应直属领导刘某的要求加班,并不知道刘某是在干私活,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凿的,解除劳动合同,未经许可,利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公物从事不法或图利自己或他人行为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明知公司有一整套严格的加班审批流程,但其仍在既未填写加班申请单、也未进行打卡考勤的情况下,利用公司的厂房及设备从事加工生产,
故其辩称并非干私活的主张不能成立。王某的行为已违反了员工忠诚义务,并客观上使得他人从中获得利益,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官表示,劳动者虽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单位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公司将忠诚义务规定入《员工手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王某虽然主张其对刘某干私活一事并不知情,但其作为在公司工作多年的老员工,熟知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纪律,面对直属领导刘某反常的加班安排,不仅没有提出质疑,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核实,反而多次予以配合,利用公司的厂房及设备从事加工生产不属于公司的产品,为他人谋取私利,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亦有违忠诚义务,其过错显而易见。在此情形下,虽然公司与王某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王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可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因而无法获得主张的经济赔偿金。